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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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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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和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列入工作計劃,并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站點、體育俱樂部等群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對于依法舉辦的群眾體育比賽等全民健身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置審批和收取審批費用。
第二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報道,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指導學生的體育鍛煉,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合作,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組織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全民健身事業。
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保護和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方便群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還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