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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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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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
凡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制,禁止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并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