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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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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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第四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刪除第47條)第四十八條 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建立各類體育專業院校、系、科,培養運動、訓練、教學、科學研究、管理以及從事群眾體育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體育專業教育。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 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一條 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 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體育資金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資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五條 軍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