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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孫潔建議:完善我國運動健康保險體系
瀏覽次數:3202016-03-02 來源:證券日報·中國資本證
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教授孫潔建議,完善我國運動健康保險體系。
以下是她的建議的主要內容: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體育事業全面發展,全民健身運動蓬勃開展,多項競技體育也處于世界領先水平。而運動健康保險作為專業的風險保障工具,能在分散體育活動特有的風險、提高體育運動管理水平、推動我國體育事業進一步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起步晚、基礎薄弱等原因,我國運動健康保險體系發展相對滯后,存在人群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專業產品少、管理能力弱等瓶頸問題,因此,根據國務院《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中有關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的要求,探索完善我國的運動健康保險體系、充分發揮運動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已勢在必行。
二、問題的分析
1998年桑蘭事件發生后,體育保險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然而,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運動健康保險體系仍處在初級階段。現有的運動安全保障體系——無論是政策性保障、還是商業保險——在受益人群、保障水平、覆蓋風險類別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局限性,對體育活動特有風險的針對性不夠,風險管控理念對體育運動管理的影響力較弱,發生事故后的賠償也往往不足以補償相應損失。這些問題的主要根源包括:
(一)制度體系及相關立法的建設滯后。許多發達國家為運動健康保險發展建立了完備的政策法律體系,我國當前運動健康保險的制度體系尚不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制度對體育保險幾乎沒有提及,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對于在校學生等特殊人群以及登山露營等高風險運動必須強制投保的政策規定,使得體育運動人群普遍面臨保障法制層面的供給不足。在社會保險意識普遍較弱的前提下,不利于實現運動健康保險的廣覆蓋。
以專業運動員的保險為例。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些針對運動員保障的規章制度,例如2006年《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保障工作的通知》、2010年《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明確了運動員獲得基本醫療、失業、養老、工傷、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的權利。然而,這些制度法規往往側重于保護優秀運動員、傷殘及老年運動員等特殊群體,對廣大基層運動員的保障不足。同時,相關的傷殘鑒定和賠償標準也未充分考慮各項體育活動的特殊性,導致保障深度不足。這些問題使運動保險制度總體缺乏全面性和實踐性。
再來看另一個重要的體育運動人群——青少年的保險。針對近年來運動損傷及責任風險導致中小學生體育鍛煉量大幅減少這一問題,教育部于2015年5月印發《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減少體育活動的做法規避體育運動風險”。作為我國第一個針對學校體育風險的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在防范青少年體育風險方面是一大進步。然而,它在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方面仍有待改善。《暫行辦法》只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通過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家長或者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管理和轉移機制”,并沒有明確學校體育活動可能涉及哪幾種風險、各類風險保障的主要責任人、相關保險資金來源等重要內容。
(二)數據基礎薄弱。體育運動內涵的風險紛繁復雜,涉及機能損傷、人身意外、財產損失等多種風險。運動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大量關于各類風險的發生率和賠付費用的數據,但目前這些數據沒有統一的管理體系或部門,并且損傷康復服務費用等醫療數據的獲取難度很大,為運動健康保險的經營帶來了較高的運營成本,削弱了運動保險體系分散和管控風險的能力。
(三)配套服務體系不健全。除了經濟賠償外,運動人群、特別是青少年家庭最關注的是傷害事件的事先管控和事后救治,因此運動健康保險的良好發展必須依賴能提供風險防御和損傷治療的保險產業鏈。但目前我國保險保障、健康服務、醫療救治等各個行業間的資源整合程度很低,無法滿足運動人群的綜合需求。
(四)標準體系缺失。運動健康保險的發展必須建立在科學客觀的標準體系上,規范與各項體育運動有關的風險評級、傷害程度鑒定、賠償水平等內容。但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專業可行的標準體系,使運動健康保險的產品開發和經營無可靠依據,給行業帶來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關于盡快建立運動健康保險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推動國家層面的體育保險立法。建議根據專業運動員、青少年、業余體育愛好者等不同人群的運動健康需要,適時出臺《國民體育健康保險法》、《專業運動員保險法》、《學校體育運動保險法》、《大型體育活動責任保險法》、《特殊體育運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將運動健康保險納入整體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強制投保與自愿保險手段相結合,確保等各類運動人群均可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并為運動健康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運動健康保險結合發展。建議根據國務院《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干意見》等的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保障籌資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優勢,建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相補充、基本保險和個性化保險相結合的運動保險模式,并鼓勵保險公司在承保主體、險種設計、責任范圍、費率厘定及再保險安排等方面開展探索和創新,鼓勵體育保險的專業化經營。
(三)建立健全運動健康保險相關標準。建議政府協調各主管部門,針對各類體育項目、運動人群或風險類別,共同建立和規范相關的風險判別、保險責任、傷害及損失程度鑒定、賠償水平等標準,為保險行業和體育行業提供專業可行的運動健康保障標準體系。
(四)建立運動健康配套的服務和管理體系。建議政府牽頭或支持,協調體育、醫療、保險等相關行業的力量及資源,建立由各行業共同參與的運動保險發展模式,探索并解決數據積累、人才培育、產品設計等問題,為運動健康保險的發展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體系。
(五)增強社會、特別是運動人群的保險保障意識。建議政府加大對運動健康保險的宣傳,并通過公共健康服務、稅收優惠支持等多種手段,加強廣大群眾對運動健康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及主動投保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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